- 邱昭继;卫成义;
人工智能作品导致作品概念“同名异义”,挑战了著作权法体系的完备性。机械律创作逻辑取代超验创作逻辑,排除上帝与社会的贡献,将作者及其智力劳动视为作品的唯一原因,奠定现代作品概念的观念基础。人工智能作品意味着几率律创作逻辑的出现,随着作者付出的智力劳动数量的增加,最终形成的内容能够被认定为作品的几率也增加,达到一定限度即可完成作品认定。重构的作品概念认为,作品是个人智力成果与一般人类智力成果的结合。智力成果要件的判断,应当解析出其中的个人智力成果部分,独创性判断应当局限于这一部分。重构的作品概念能够一体涵摄两类作品(传统作品与人工智能作品),将人工智能作品从作品概念的“边缘”情形转变为“核心”情形。
2025年04期 v.12;No.48 86-9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742K] [网刊下载次数:0 ] |[下载次数:118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6 ] - 袁波;
数据是数字平台之间竞争的关键资源,以获取数据为主要目的发起的“数据驱动型并购”愈发普遍。数据驱动型并购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呈跨市场、多维度的特点,需准确评估其竞争影响,进而有效预防和制止排除、限制竞争的数据驱动型并购。纵观现有经营者集中审查的相关规定,既有竞争影响分析未考虑数据驱动型并购的跨市场竞争影响,数据的产生过程与价值实现的动态变化特征,以及数据聚合对潜在竞争、隐私、创新的影响,有必要对现有制度规则进行针对性调适。对数据驱动型并购进行竞争影响分析,传统的单边效应、协调效应和封锁效应仍是关注焦点,需按横向、纵向和混合三种并购形态进行类型化分析,并依据所涉数据的可获得性、可替代性,评估其对相关市场可竞争性及共谋的影响。鉴于数据具有非消耗性、非竞争性、价值不确定性等特征,且其与个人隐私的关系日益紧密,需对有关审查规则的兜底条款进行恰当的解释,以审查数据驱动型并购可能引发的潜在竞争弱化、用户隐私受损、市场创新减损等新兴问题。
2025年04期 v.12;No.48 99-11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771K] [网刊下载次数:0 ] |[下载次数:12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3 ] - 段一鸣;
各地法院正在进行探索的人工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在功能设计上偏向于辅助法院行使审判权,而疏于对当事人辩论权的关照。这种功能上的偏向,又体现了对实体公正的偏好和对程序公正的忽视,从而构成了功能和价值上的双重偏向。此种双重偏向受到了理论界的批评,其源于仅将法官作为认识主体的传统司法认识论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法官独白式的审判权运行机制。为此,须转向更加符合实践理性的认识论,以及更为科学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将两造双方也作为司法认识活动的主体看待,更加尊重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在实现司法认识论和审判权运行机制的转向后,人工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在功能设计上应当从仅仅辅助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转向对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和当事人行使辩论权进行同等辅助,即人工智能辅助系统应同时向包括当事人和法官在内的全部诉讼程序主体开放。
2025年04期 v.12;No.48 111-12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877K] [网刊下载次数:0 ] |[下载次数:97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