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平寿;
我国司法解释性规范中存在诸多以“法益偏差事实”作为罪量要素的情形,其虽有利于诉讼成本节约、惩治效率强化及司法操作统一,但目标导向上注重效率与秩序,偏离刑法保障人权的基本价值追求,且事实认定以非准确性呈现,不符合定罪量刑对于犯罪事实的要求,易造成不当入罪与处罚,公正性与合理性值得反思。司法实务部门在将“法益偏差事实”纳入罪量要素时,应充分考虑该偏差事实认定给行为人权利保障所造成的不利妨害,并给予刑法适用的合理限制,如罪量标准的设置由单纯数额化转向数额与情节的综合考量,以入罪确证与量刑从宽反制法益保护下的处罚扩张,在偏差事实的适用上坚持法益侵害的直接关联性原则。
2026年01期 v.13;No.51 92-10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21K] [网刊下载次数:0 ] |[下载次数:26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2 ] - 王焕婷;
依据被害人自我负责原理,被害人自主决定实施自我危害行为时,助力于被害人自我实现的行为人的鼓动、帮助之参与行为,并未侵害被害人对其法益的自主支配权,参与者不负担保护被害人法益的注意义务,自我危害的结果要由被害人自我负责。针对吸毒式自我危害的参与情形,是否能适用该原则处理其间的结果归责问题,域内外立法和实务观点不一。从涉毒行为的危害性及立法正当性角度观之,毒品犯罪规范的法益更宜理解为公众健康之超个人法益,而非贯彻着保护吸毒者利益的家长主义理念下的个人法益。在超个人法益的理解下,吸毒者吸毒而致的伤亡结果,仍可依据该原则而由吸毒者自我负责。并未在毒品犯罪规范之中的参与行为,如无偿提供毒品、吸毒工具或共同吸毒的,没有违反保护吸毒者个人法益不受损害的注意义务,参与者对吸毒而致的伤亡结果不需要承担过失致人重伤或死亡罪的刑事责任。吸毒者自主决定吸毒而陷入昏迷时,参与者不具有积极救助的作为义务,因此而致的伤亡结果,亦应由吸毒者自我负责。
2026年01期 v.13;No.51 107-11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17K] [网刊下载次数:0 ] |[下载次数:29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3 ] - 杭广远;
我国关于民事证明责任规范已经形成二元立法体例,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规则规定在民诉法领域,证明责任的具体分配则需依赖《民法典》中的实体法规范。《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一系列的证明责任规范,表明立法者意识到了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同时《民法典》中包含大量请求权基础规范,立法者在规定请求权的同时必然要涉及相应的证明责任,这使得“规范说”在《民法典》中具备了适用的基础。通过《民法典》条文的规范构造,可以识别权利产生规范、权利妨碍规范、权利消灭规范和权利排除规范,从而确定证明责任的分配。在运用法律规范发现证明责任分配的过程中,有必要借助法律解释的方法。在大部分情况下,通过文义解释和外在体系的体系解释可以有效识别证明责任的分配,但在例外情况下,按照规范结构分配证明责任会引起明显不公,需要引入内在体系的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进行审查。
2026年01期 v.13;No.51 120-13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30K] [网刊下载次数:0 ] |[下载次数:32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0 ]